廉政监督
廉政公约
Anti-corruption convention
第一条 禁止私自占压、倒卖公司产品或在买卖中向客户索要非正常费用;
第二条 禁止通过同业经营、关联交易、泄露商业秘密、串通投标损害公司利益、谋取 不正当利益;
第三条 禁止说假话欺瞒公司,隐瞒重大问题或在对外业务中暗箱操作;
第四条 禁止越权实施合同、付款、结算、抵押、担保、赠与等业务;
第五条 禁止借节日庆典、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;
第六条 禁止巧立名目对业务单位吃拿卡要、摊派个人事务;
第七条 禁止收受贿赂或接受赌博、娱乐、旅游等变相受贿活动;
第八条 禁止骗取、侵占公司资产或窃取应属于公司的商业利益;
第九条 禁止挪用资金、公款私存、私建小金库、无手续拨付款等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;
第十条 禁止干扰、对抗、逃避公司纪律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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